1.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,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书,了解有关案情,核对检材与样本,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,客观、公正、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,按约定时限出具鉴定文书,并做好文书存档工作。
2.妥善保管送鉴的检材、样本和资料,有专人接收,专人登记,专人保管,保障鉴定材料的原始性、真实性和安全性。
3.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,服务人民,忠于法律,实事求是,公正无私,道德高尚,诚实信用,遵守行业技术规范,严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。对受检人或当事人的任何个人信息都给予绝对保密。
4.司法鉴定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给当事人造成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者,应进行错鉴责任追究制,除经济上对当事人进行适当补偿外,还要根据具体情况,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,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5 .对一般案件实行质量控制三级审核制度,即第一鉴定人负责制、复核人复核,所长签发。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制,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,做到无错鉴发生。